编辑: xiaoshou 2013-0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Solid wasteCDetermination of loss on ignitionCGravimetric 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生态环境部附件

8 发布i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方法原理.1

5 仪器和设备.1

6 样品.2

7 分析步骤.2

8 结果计算与表示.2

9 精密度.3

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3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重量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监测 中心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焚烧残余物的热灼减率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焚烧残余物 incineration residue 指固体废物经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炉渣或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 3.2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指焚烧残余物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余物质量的百分数.

4 方法原理 固体废物焚烧残余物样品经干燥至恒重后,于600℃±25℃灼烧3 h至恒重,以灼烧前后 质量差值计算热灼减率,用质量百分数表示.

5 仪器和设备 5.1 电热干燥箱:温度可控制在 110℃±5℃,或其他干燥设备. 5.2 马弗炉:温度可控制在 600℃±25℃. 5.3 分析天平:感量为 0.001 g. 5.4 瓷坩埚:容积为

50 ml,具盖. 5.5 干燥器. 5.6 坩埚钳.

2 5.7 研磨器. 5.8 筛:1 mm. 5.9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6 样品 6.1 样品采集和保存 按照 HJ/T

20、HJ/T

298 和GB/T

3723 的相关规定进行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6.2 试样的制备 按照 HJ/T

20 的相关规定,剔除样品中的石块、金属等不能焚毁的异物,将样品破碎、 研磨至全部通过孔径 1mm 的筛,混匀后装入磨口瓶中于常温保存待测.

7 分析步骤 7.1 称取

20 g(精确至 0.001 g)试样(6.2)平铺于事先在 600℃±25℃下灼烧至恒重的瓷 坩埚(5.4)中,半盖坩埚盖,将瓷坩埚置于电热干燥箱(5.1)中,于110℃±5℃下干燥

2 h, 取出后移入干燥器 (5.5) 冷却至室温, 称重. 重复上述步骤进行检查性烘干, 每次加热

30 min, 直至恒重,记录干燥后试样质量. 7.2 将烘干试样(7.1)平铺于恒重的瓷坩埚中,将坩埚盖好后放入马弗炉中,温度升至 600℃±25℃灼烧

3 h,停止加热后,稍冷,用坩埚钳将坩埚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称重.重复上述步骤进行检查性灼烧,每次灼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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