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3-02-27 |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
1 为指导建材领域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规范建材领域实验室的检 测能力表述,特编制此说明. 1.2 本文件适用于建材领域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认可申请,建材相关的其它领域 也可以参考执行. 1.3 本文建材领域主要是:水泥及其它胶凝材料,混凝土、砂浆类材料,金属 材料及其制品,墙体、屋面和地面材料,防水材料,涂料,胶粘剂,建筑密封材 料,混凝土结构加固材料,建筑物保温材料及其系统,管网材料,建筑木材/板材,石材/岩石,建筑玻璃,水泥混凝土制品,建筑防腐材料,建筑幕墙和门窗, 土工,土工合成材料,路基路面材料,支座及伸缩装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等.
2 建材领域检测对象类型 2.1 建材领域检测能力的推荐分类请详见表 1.实验室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 在表
1 所示大类的条件下,可适当参考 JGJ/T181-2009《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 .针对一些特殊的、或少量的材料,可根据其主要检测方 法、或用途归入已有的材料类别中. 2.2 如果某大类申请产品和标准较多,可以将该大类拆分为若干二级子类(表1中第二大类) .但类别不宜拆分过细,如掺合料不宜再拆分出粉煤灰和矿粉两个 类别出来. 2.3 如果某类产品和标准申请较少,可以将大类适当合并,如将 紧固件 并入 金属材料及其制品 、胶粘剂、建筑密封材料合并为一大类.如果某类产品 和标准申请较多,可以将大类进一步拆分,如把支座从土工、路基路面材料大类 中分列出来,等等.
3 建材领域检测能力范围表的填写要求 3.1 以申请机构为准,多地点实验室应分地点填写. 认可说明编号:CNAS-EL-09:2014 第2页共19 页 发布日期:2014 年11 月01 日 实施日期:2015 年01 月01 日3.2 应对检测产品进行分类填写检测能力范围表,每一大类中检测对象的序号 宜按
1、
2、3…流水排序(表1) .适用时,在同一大类中,多种产品应适当分类 排列,但不需要明确标明类别(表2) . 3.3 在每一大类中,应按检测方法标准在前,产品标准在后的方式进行填写. 产品标准中引用的外部检测方法标准应同时列出申请认可;
产品标准中有自带的 试验方法不作为检测方法标准列出. 3.3.1 参数的描述名称应与对应标准的表述完全一致.其中,试验方法标准中的 参数应按标准中的顺序展开填写(原则上可列到一级参数) ,产品标准可以不展 开填写,参数名称填写 全部参数 ,或 部分参数 且在限制范围中填写能测/ 不测的参数. 3.3.2 当某一参数涉及标准中规定中多种检测方法时, 若全部能做, 则不必在 限 制范围 栏内填写检测方法;
若仅能做或不做其中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时,应在 限制范围 中填写能做/不做的检测方法(表3) . 3.3.3 当检测对象描述完全一致时,检测方法标准后可直接填写产品标准(表3中二
(一)6) . 3.4 一般情况下,不应填写有关评价方面的项目(参数) (它们属于检查机构认 可范畴) .也不应填写有关产品技术规程、施工、设计、验收、评定等标准规范, 除非它们涉及有具体的检测方法或具体明确的技术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应把相 应的章节号在标准后面标注出来(表4) . 3.5 所填写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必须与标准文本一致.检测对象的描述应与标 准名称中的产品名称一致,或者比其范围更小.不能以引用的方式填写标准,如 掺合料类别中的粉煤灰产品检测需引用水泥相关方法标准, 则在水泥大类中填写 相关标准即可,在外掺料类别中则不应列入. 3.6 试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宜分别按以下顺序填写:国家标准(GB) 、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ISO、IEC) 、其他国家和地区标准.其中每类标准宜 按分类字母排序(排列以第一或二个字母以及地区代码顺序排列)填写,如:行 业标准中, CCES、CECS、CJ、DL、GA、GBZ、GJB、JB、JC、JG、JGJ、JT、JTJ、 JTG、JTS、HG、HJ、LY、NY、QB、QC、SH、SJ、SL、SN、TB、WB、WS、YB、YD、 YS,地方标准中: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