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3-03-04 |
(九) 二一二年十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
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
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 (8610)58918199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bj.com 3-3-2-1 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 )接受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 国祯环保 、 公司 或 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公司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首发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于
2011 年3月14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1]第005 号《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11] 第006 号《律师工作报告》 ,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和《补充律师工作 报告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二) 》 、 《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三)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和《补 充律师工作报告
(四)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五)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和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六)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七)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八) 》 .在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就 《关于对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问题进行核查的函》 (创 业板信访核查函[2012]78 号)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 本所律师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验证之后,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披 露内容与康达股发字[2011]第006 号《律师工作报告》章节相对应;
除非本文另 有所指,在本文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康达股发字[2011]第005 号《法律意见书》 和康达股发字[2011]第006 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
一、发行人的独立性 列表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员工情况,并说明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的缴纳 情况、缴纳比例.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期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住所地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2 年1-6 律师工作报告 3-3-2-2 月、2011 年度、2010 年度、2009 年度,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1、国祯环保 (1)截至
2012 年6月30 日,国祯环保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如下: 项目 缴费比例 员工总数 缴费人数 未缴人数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415 401
14 工伤保险 0.5% 0%
415 401
14 医疗保险 8% 2%
415 401
14 失业保险 2% 1%
415 401
14 生育保险 0.8%
0 415
401 14 住房公积金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