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3-03-05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以下合称为"《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郑州宇通客 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A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确认,《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所列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全部成就.

2、公司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13年5月31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3、《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所列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13 年5月31 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其他内容,仅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宁金成 朱永明 刘伟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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