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3-03-10 |
跟踪氯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 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氯碱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氯碱产品审查分部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高新七路
146 号 锦西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25000
电话:0429-3238218 传真:0429-323821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陈沛云 齐玉林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服务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3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氯碱产品 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氯碱产品生产许可省级 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 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 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 号)的规定,氯碱产品列入淘汰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⑴汞法烧碱;
⑵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⑶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
⑷未采用节能措 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等)的普通金属阳极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
⑸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2015 年底). 3.7.1.2 限制类:自2011 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烧碱装置. 3.7.2 根据《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74 号公告)的规 定,2007 年12 月1日起,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
30 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 ,同时 其产业布局、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等均应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3.7.3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规定,生产列入表
1 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7.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 〔2011〕20 号)的规定,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 严禁用于食品 和饲料加工 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