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3-04-06 |
4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
5 /高度残疾
6 /疾病终末期
7 /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 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此页正文完)
3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4 轻症疾病名称列表见 1.5 中轻症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 附件一轻症疾病定义 .
5 重大疾病名称列表见 1.5 中重大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 附件二重大疾病定义 .
6 高度残疾简称 高残 ,具体定义见 附件三高残定义 .
7 疾病终末期指被保险人已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所患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且已经放弃积极治 疗,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理赔时需提供医院临床检查证据和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被保险人 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 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健康百分百 C+条款 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
8 及专科医生
9 初次确诊
10 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 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不同 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
11 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我 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 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 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 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 本合 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 高残保险金数额 未满
18 周岁
12 (不含
18 周岁生日)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
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 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 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此页正文完)
8 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不包括以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