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3-04-30 |
五、 被保险人为未满十五岁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或欠缺依其辨 -
2 -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险金给付之限制. 订立简易人寿保险契约(不含健康保险)时,以未满十五足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 险金之给付於被保险人满十五岁之日起发生效力;
被保险人满十五足岁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计 利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订立简易人寿保险契约(不含健康保险)时,以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或 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之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其丧 葬费用之保险金额总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 除额之一半,其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超过部分之已缴保险费. 犴前开内容於保单条款均有详细规定,请参阅.
六、保险责任始期及续期保险费过期而未缴付,保险契约会自动停止效力. 本公司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时开始,本公司并应发给 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若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已先行交付相当於第一期的保险费而发生应予 给付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自当期缴费日起有三个月的「宽限期间」,如果超过「宽限期间」仍 未交付保险费且未申请垫缴者,保险契约即自动停止效力.保险契约停止效力后,被保险人发生 之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犴 保险费之垫缴 m 要保人得於要保书或缴费宽限期间终了前以书面声明,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於超过宽限期 间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应以保险契约当时的保单价值准备金净额(扣除其借款本息、已垫缴保 费本息后的余额)自动垫缴主、附约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契约继续有效,直到保单价 值准备金之余额不足垫缴一日的保险费且经催告到达后逾30日仍未交付时,契约停止效力. 杌 要保人得於次一垫缴日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险费的自动垫缴,垫缴保险费的利息,自宽 限期间终了的翌日起,按该契约当时之保单借款利率计算. 杈 附约保险费垫缴依主契约「保险费垫缴」条款约定,主附约同时合并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 主契约除办理减额缴清或展期定期保险外,主契约缴费期满后,仍继续垫缴附约保费,要保人 如不同意时,请办理终止自动垫缴手续. 保险契约停止效力后,自停止效力日起二年内要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效力.申请恢复效力须会晤被 保险人并经本公司同意,则溯自要保人清偿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危险保险费后之余额及按契约 之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之利息之日起恢复效力,如有未清偿之保单借款本息或垫缴本息,其未偿 余额合计不得逾复效后契约保单借款之可借金额上限.停效逾二年要保人将丧失复效请求权. 玎 要保人未申请复效,於停效期间届满时,保险契约之效力即行终止,若保险契约已累积达有保单 价值准备金,而要保人未申请垫缴保险费或变更契约内容时,本公司应主动退还剩余之保单价值 准备金.
七、 保险单借款:保险费缴付一年以上且契约有效时,方可申请保险单借款. 说明: 缴付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契约有效时,要保人可以在保单价值准备金围内,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 借款. 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超过其保单价值准备金时,契约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应於效力停止日之 30日前以书面通知要保人,如本公司未为通知时,於本公司以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保人未返 还者,契约效力自该30日之次日起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