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3-05-01 |
10 元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9.4)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
18 周岁(见9.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3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 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 险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见9.6)以外的原因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7)或轻症疾病(见9.8)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9.9)并被医院(见9.10)的专科医生(见9.11)确诊患 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身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 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 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 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 确诊发生了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承担轻症疾病相应的保险 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 身故保险金 ,上述 身故保险金 、 重大 疾病保险金 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重大疾病 或 轻症疾 病 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身故保险 金,则因下列第(1)至第(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