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3-05-06 |
1 - 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 处理办法 (2018 年6月26 日第
95 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 估、学科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 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 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上岗资格等工作 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督,进一步提高复旦大学博 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 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学 位委员会办公室、 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校等相 关部门组织的对复旦大学已授予博士、 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 行质量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开各级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 文抽检结果,包括论文作者、指导教师、所属学科、专家评议意 见和处理结果等. 第四条 对于抽检结果为"涉嫌抄袭"的学位论文,按《复 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 》的有关规定,提请校学术规 范委员会对其学术规范问题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 "确为抄 袭"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相应学位,撤销学位决 -
2 - 定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相关指导教师,视 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三年、 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等 处理措施. 第五条 对于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暂停其 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一年.对于五年内再次出现"存在问题"学 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撤销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被认定一篇 "确为抄袭"的学 位论文,扣减该学位论文所涉学科、类别下一年度相应层次 10% 的招生指标;
每出现一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扣减该学位论 文所涉学科、类别下一年度相应层次 5%的招生指标;
连续两年 出现"涉嫌抄袭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类别,加倍扣减 下一年度相应层次招生指标. 所有扣减指标不足
1 名的按
1 名计 算. 第七条 凡出现 "确为抄袭"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 究生培养单位要深入查找问题,撰写整改报告,并向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研究生院负责对"涉嫌抄袭或存在问题学 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及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连 续两年出现 "涉嫌抄袭或存在问题" 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 由校领导进行质量约谈. 第八条 连续三年出现"确为抄袭"或"存在问题"学位论 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责令设定两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 除按第六条规定扣减招生指标外,每年再扣减该单位所涉学科、 -
3 - 类别相应层次 10%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并且不能提出新增一级学 科或二级学科的申请,整改期满后由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 方可确认整改工作结束;
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将根据相关 程序撤销相应学位授权点. 第九条 本办法作为《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 规定,由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