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3-05-10 |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 颜色和规格不得进行更改. 5.5 标识的其它使用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 展示主页面中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中的文字应 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备案方式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 一备案.形成冲洗机能的关键部件包括陶瓷结构、进水阀、排水阀、 隐藏式水箱,以及智能坐便器的机能部件都相同的可视为一个备案 单元.同一备案单元可选取其中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它型号作为 其扩展型号进行备案;
坑距不同的型号,主检型号应该选取最大坑 距的进行备案.若水箱相同,便器本体有后排水和下排水两种结构
5 的,可视为同一个备案单元. 6.2 备案期限 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坐便器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 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 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6.3 备案需要提交资料 生产者或进口商统一通过 中国水效标识网 (www.waterlabel.org.cn)申请备案(见本规则附件 3) ,提交申请时 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
进口商营业执 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2)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3)水效标识样本;
(4)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5)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 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 管理规范等,必要时可自愿申请专家现场确认;
已经获得国家认可 机构认可的,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利用第三方检 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 书及附件复制件;
(6)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 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4 变更备案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提交变更 申请(见本规则附件 4) ,进行变更备案. 同一备案单元的,变更时应对主型号进行变更,并同时对所有 扩展型号进行变更备案. 6.5 备案形式核验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完备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 识备案的形式核验工作,对不符合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 产者或者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标识年度使用情况统计 授权机构每年应统计标识年度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各型号的 标识备案、标识的监督处罚、标识使用等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水利部和质检总局汇报.
7 标识的公告 7.1 公告方式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 中 国水效标识网 公告备案信息. 7.2 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水效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相关 机构和个人等提供产品水效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形式核 验情况.
7 附件
1 坐便器水效标识样式与规格 1. 双冲式坐便器 (1)通用标识 (2)含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8 坐便器水效标识样式与规格 2. 单冲式坐便器 (1)通用标识 (2)含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9 附件
2 坐便器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型号: 申请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