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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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年第2号 2月2 8日出版 目录省政府令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
2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
7 ) ……… 省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9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 (
1 1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 试行)的通知 (
1 6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1 8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招商的指导意见 (
2 4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2 9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 政府办公室 ( 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通知 (
3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3 5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
0 0 9年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核情况的通报 (
3 8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年 活动的通知 (
3 9 ) …………… ―
1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
1 号《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
0 1 0年2月1 0日省政府第5 2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全国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 康发展,根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以下简 称《条例》 ) 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是本级人民 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 或者业务范 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 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 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授权 的组织授权期限为5年.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 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协 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工作.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实行业 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 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 扶持社会团体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 的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并及时协 调解决社会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 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 机构.但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应当 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 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
2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0年第2号
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工作,由省民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