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3-06-10 |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0. 引言
1 1.适用范围.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3. 认证模式选择
3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3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3 4. 认证单元划分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3 5.1 认证流程.3 5.2 认证时限.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6.1 认证委托.3 6.2 型式试验.4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5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7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8 7.4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9 7.6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10 8. 认证证书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2 8.6 证书恢复.14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16 9. 认证的变更.16 9.1 变更类型.16 9.2 变更程序.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17 11. 认证标志
18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18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 附件
1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 附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29 附件
3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31 附件
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73 附件
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79 附件
6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91 附件
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92 附件
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101
1 0. 引言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编号: CNCA-C18-03: 2014)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 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 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 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 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 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 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 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中的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包括:高压 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卤代烷烃灭火设备、惰性气 体灭火设备、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油浸变压器排油 注氮灭火装置、气溶胶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 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