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6-14

(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有尾矿库 的一并提交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 件;

( 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 规范的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

(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 四) 、 ( 五) 、( 六)项规定的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选矿、矿粉加工和 球团矿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 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 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 品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予以核实,并将 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冶金 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冶金矿 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颁发或者不 予颁发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 予颁发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 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 个月,向设区的市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延期申请,报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部门批准后延期. 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请延期,应当 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非 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有关专 家提出的对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 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单位申 请延期,应当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的复 印件,有尾矿库的一并提交尾矿库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有关专家提出的对矿 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论证意见等 材料. 第九条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营业 执照、采矿许可证或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冶金矿产 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失效. 第十条 对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 可证或者被撤销、注销、吊销冶金矿产品 生产许可证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任何 单位不得向其提供爆炸物品,不得供电、 ―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2号 省政府令 供水. 第十一条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 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 艺,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 收率达到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或者矿产 品加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因冶金矿产品生产给他人 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 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按不低 于实际损失的原则予以赔偿. 按前款规定予以赔偿时,当事人应当 依法签订协议.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 完善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按有关规 定提取和使用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第十四 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 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 后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应当 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经营本省未取 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冶 金矿产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冶金矿产品交易的需 要,建立有形或者无形冶金矿产品交易市 场,利用市场功能合理配置冶金矿产品资 源,并优先供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 企业所需原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 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电子信息 网络系统,及时发布冶金矿山行业相关信 息,为冶金矿产品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咨 询和服务. 第十八条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销售冶金矿产品时,应当向采购方提供矿 产品的质量化验单.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必 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建立质量保证制度, 保证销售的矿产品质量合格.不得在矿产 品中掺 杂、掺假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九条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 工作,并按期向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 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对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 营和损害、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维 护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 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 项有关的文字材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 或者抄录有关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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