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3-06-18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 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附件2
(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受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 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 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相关业务;
(七)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 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八)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 人员和设备;
(九)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原因.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必要】)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必要】) 【设计、施工方案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 (【必要 】) 【安全评价报告及消防设施资料】 (【必要】) 【保障正常供气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必要】)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清风西路1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委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8097 投诉电话 0566-2318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