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8-01 |
1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气站点(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 储存充装站)许可的的咨询、新办、重新办理、延续、变更的办理及投诉举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燃气供气站点许可. 代码:0365.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根据
2016 年6月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第十九条规定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 经营许可证外,还应 当取得燃气供? 站点许可证.其中,设立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的, 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
设立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应当向区、县 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
第二十条规定 燃? 企业确需停 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 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 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四、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审批内容: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的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新办、 重新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延续、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撤回. 法律效力:被许可人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后,获得了从事燃气站点经营
2 的权利.被许可人应当在燃气供气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有效期内活动,不得超越 许可范围从事活动. 审批对象:取得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重新办理 新办:指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需要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应 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重新办理:供应燃气种类、供气方式、站点隶属企业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 的,应重新办理.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供气站点(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除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条 件:
1、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2、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3、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5、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二)变更 燃气供气站点名称、 地址门牌号或者站点负责人发生变化, 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燃气企业发布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站点负责人任命书;
3、站点负责人经专业培训合格.
(三)延续 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准予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1、不能满足 2.6.1 规定条件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3、发生安全服务责任事故,且改正措施未落实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延续的其他情形.
六、审批数量
3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
5 号字;
2.申办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3.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4.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 A4 大小,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5.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务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 期使用公历;
6.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两份提交市燃气管理处.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重新办理 (1)燃气车辆加气站 a. 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b. 站点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站点负责 人任命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 份证的复印件) (复印件) c. 站点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d.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e. 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f. 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或质量技监部门核发 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g. 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 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 ,可提供厂家的检 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h. 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复印件) i. 站点的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j. 经隶属企业核准的符合要求的站点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复印件) k. 营业制度和用户服务制度(原件)
4 l. 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复印件) j. 站点平面图、 地形位置图、可燃气体报警器布局图以及站点全景照片(每张5寸并附电子文档) (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2)燃气储存充装站 a. 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b. 燃气储存充装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 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c. 站点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d.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e.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f. 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或技监部门核发的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g. 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 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 ,可提供厂家的检 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h. 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复印件) i. 站点的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j. 经隶属企业核准的符合要求的站点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复印件) k. 营业制度和用户服务制度(原件) l. 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复印件) m. 站点平面图、地形位置图、可燃气体报警器布局图以及站点全景照片和 瓶库照片(每张
5 寸并附电子文档) (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2、变更 (1)燃气供气站点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3)燃气供气站点的营业执照
5 (2)供气站点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1)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3)燃气供气站点的营业执照 4)燃气经营企业发布的董事会决议或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 ;
5)站点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
(3)供气站点经营地址门牌号码变更(未迁址) ,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变更证明;
3)区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站点未迁址证明.
3、延续 燃气车辆加气站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2)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全面检测报告和技监部门核发 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 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 ,可提供厂家的 检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