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3-08-29

2018 年6月, 为了心安, 两人找了一 位 大师 . 大师 说, 改名字能为他们避难 消灾得平安.于是, 夫妻俩就让 大师 帮 他们还有几个公司主管和一些亲近的人改 了名字. 其中有一名金姓主管, 大师 给改的 名字叫 金建聿 .张某说, 当时他们还开 玩笑说, 这个名字读出来的谐音就是 进监 狱 .想不到一语成谶.因为玉环有一名 被害人报案, 三个月后, 玉环的公安民警找 上门来. 经警方侦查, 张某夫妇在黑龙江哈尔 滨和吉林长春的两个犯罪窝点均被查获. 警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名, 后又有 10余名犯罪嫌疑人到案. 经查, 张某夫妇及其团伙诈骗的被害 人达2万余人, 被骗金额近千万元.目前, 张某夫妇等

30 余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 骗罪被玉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另30余名 犯罪嫌疑人仍在审查起诉. 建筑物权属起争议 高校起诉要求腾退学生公寓楼等 浙江博大教育后勤发展有限公司成立 于2001年, 由浙江科技学院、 卢某、 何某共 同出资设立, 开发建设浙江科技学院在小 和山高教园区 2K 地块 (以下简称涉案地 块) 后勤设施建设项目, 出资建造了后勤综 合楼和生活辅助楼, 同时经营学生公寓、 食 堂等部分后勤项目. 2013年10月, 博大公司经营期满, 依法 要进行清算.2014年, 杭州市中院受理了对 博大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但是, 对于涉案 地块上建筑物的权属问题, 双方存在争议. 科技学院认为, 博大公司经营期间一 直占用食堂和部分学生公寓楼等, 该地块 的性质为划拨教育用地, 地上建筑物均为 高校教育后勤设施, 博大公司在经营期满 后无权继续占用.因此, 科技学院在2015 年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要求博大公司 腾退和退还. 博大公司提出反诉, 认为上述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虽登记在科技学 院名下, 但根据双方于2002年11月28日 签订的 《关于开发小和山高教园区2K地块 后勤设施协议》 约定, 该地块的使用权及地 上附属物均归博大公司所有.博大公司在 反诉中请求法院判决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 上建筑物归其所有, 并列入清算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明知该地块的性 质, 仍然就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进行约定, 违 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 应认定该部分 条款无效.根据 房随地走 的基本原则, 该地块所有权人为科技学院.鉴于博大公 司经营期限届满, 进入强制清算, 已无权继 续从事经营活动.据此, 法院判决博大公 司腾退并退还涉案地块上的建筑物. 一审判决后, 博大公司不服判决, 向浙 江省高院上诉. 针对涉案地块上建筑物的产权归属问 题, 省高院认为, 地上相应建筑物均以科技 学院的名义合法申报建造, 虽未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 但因事实行为而设立的物权, 应 属科技学院所有.博大公司以协议约定主 张具有所有权, 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 难以 支持.因此, 省高院二审驳回博大公司的 上诉, 维持原判. 腾退成定局 后勤公司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 根据这些一审、 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 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确认 属科技学院所有.但博大公司认为, 其为 建设该地块上的后勤综合楼和生活辅助楼 投入的资金, 科技学院理应返还. 博大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当初双方签 订2002年的协议有一个背景.双方原本合 作是要开发文二路学生公寓, 从而解决留学 生生活服务问题.经协商, 博大公司负责开 发建设文二路学生公寓楼.在拟安排施工 前, 根据浙江省政府和教育厅的统一安排, 学院路校区将整体置换, 搬迁至杭州市小和 山省属高教园区, 故与之配套的文二路学生 公寓项目停止建设.经置换, 博大公司改为 对2K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协议里约定 置换 所得款项扣除上交政府及公建统一分摊费 用之外, 全额归博大公司所有, 博大公司应 将此全额款项投入到小和山高教园区, 协议 生效后, 科技学院立即移交项目经营管理 权, 2K地块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一切地 面附属物归博大公司所有. 这是考虑到文 二路地块和2K地块的延续性和承继性. 博 大公司相关负责人叶某说. 为推进2K地块项目建设, 博大公司投 入了自有资金1710万元用于该项目后勤综 合楼、 生活辅助楼的建设.据博大公司称, 后来文二路地块拍卖成交价2.31亿元, 根据 协议, 拍卖成交款的55%即12705万元应归 博大公司所有, 但这笔钱并没有拿到. 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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