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8-30

取消位于 50#厂房东北侧的办公区域;

2、新增部分设备:新增

1 台冷镦机和部分模具维修设备;

3、劳动定员由环评估算的

35 人增至

40 人,生活污水产生量由环评估算的 8.19m3 /d(2358.72m3 /a)增加至 9.36m3 /d(2695.68m3 /a) ;

依托坤煌佳源现有生 化池进行处理,生化池处理规模未发生变更. 1.2 验收工作由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的规定,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 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 制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 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2018 年7月,重庆科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受重庆七标机械有限公司委托, 承担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在接受委托后,公司立即组 织了工作人员, 如实查验、 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 完成了 《重庆七标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汽车配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 测报告》的编制工作.

3 本报告在编制过程中, 得到了江津区环保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管理 委员会及重庆开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4 2 总论 2.1 编制依据 2.1.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6月1起施行)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 年3月1日起施行)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 年11 月47 日修订) .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年7月2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7月2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3月1日施行);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10 月1日施行);

(1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 年6月1日施行);

(1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 年6月1日施行);

(1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2013]270 号);

(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 知》(渝府发[2016]19 号);

(15)《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 五大行动 实施方案(2013~2017 年)的 通知》(渝府发[2013]43 号). 2.1.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

2017 年7月) ;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3)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 号) ;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 号) ;

(5)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 ;

5 (6)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6]3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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