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3-09-02 |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蓄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 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蓄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 推动蓄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环境科学研究所负 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欲
2001 年11 月26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蓄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 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用于全国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规模分级,按表
1 和表
2 执行. 表1集约化蓄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猪(头) 鸡(只) 牛(头) 规模分级 25kg 以上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奶牛 I 级≥3000 ≥100
000 ≥200
000 ≥200 ≥400 II 级500≤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