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09-02

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523―2008)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2008 年7月2日GB

21906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2008 年第30 号 为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 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 ( 见附件) .我部将 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 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2008 年7月3日GB

21906 2008 附件: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省份城市 ( 区) 名称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 江苏省 苏州市 全市辖区 无锡市 全市辖区 常州市 全市辖区 镇江市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 浙江省 湖州市 全市辖区 嘉兴市 全市辖区 杭州市 杭州市区 (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 以外区域) 、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上海市 青浦区 全部辖区 GB

21906 2008 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实施与监督

5 GB

21906 2008 前言为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 《 国务院关于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 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 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 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 ( 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 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4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1906 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 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 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 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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