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3-09-05 |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5.4 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 供应商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 磋商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6.1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60 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 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 原定响应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 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 6.3 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 6.4 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接受延长响 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 6.5 因延长响应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 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除外. 6.6 本须知第
7 条关于磋商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响应有效期. 7.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未按磋商文 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