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9-17 |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 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