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09-23 |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 《转让说明书》 指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 书》 《审计报告》 指 亚太 (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2018 年3月26 日出具的 亚会 B 审字(2018)0853 号 《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7 年6月23 日出具的 亚评报字【2017】137 号 《新乡市花 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拟实施股份制改制涉及的该 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报告期 指2016 年度、2017 年度 元指人民币元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5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联盟股字[2018]第1801 号致: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 与本次挂牌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已按要 求提供了出具相关法律文件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件、合同、协议、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
提供 的文件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 签章;
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足以影响 出具相关法律文件之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各项文件资料在提供给 本所律师审查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之前本所律师所获知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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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独立对公司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 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 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