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10-10 |
0 2 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 委员会的沟通对接,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 单位做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机制,及 时协调处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中的具 体问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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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9年第2号 省政府令 标志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 志专有权的行为. 公安、体育、商务、版权、海关、通 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推进与北京等周边地区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建 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协作机制,通过信息沟通、案件协办、联合执法 等方式加强 跨区域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 网等媒体和其他方式,加强奥林匹克标志 保护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尊重保护和依 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意识. 第十七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 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 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投诉、 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举报的制度,及 时受理有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投 诉、举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2 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期 间,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张家口市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进驻张家 口赛区,现场受理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 有权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制止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涉 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 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 关的合 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权行为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
(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被销毁、 转移的合同、图纸、账簿等资料以及有关 的物品和设施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 五)检查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物 品;
( 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职权 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伪造、转移或者毁损证据. 第二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 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 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 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 ―
4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9年第2号 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 一条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本规定受 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奥林匹克标 志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