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3-10-22 |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迟报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以上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 法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五) 《刑法》危害生产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 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