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3-11-08 |
1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办发〔2019〕32 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 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 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9〕
1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 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自2019 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 ―
2 ― 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20%降至 16%.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 1%(单位 0.7%、个人 0.3%) ,延长 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
2020 年6月30 日. 自2019 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至2020 年6月30 日,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含工程建 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为基础下调 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自2019 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 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以西安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核 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9 年1月1日至
12 月31 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 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自2020 年1月1日起,可在 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 基数. 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由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发布. 西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发布. ―
3 ―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 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 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 接.
三、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 暂按现行 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 会保险费, 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税务、 财政、医保、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确保征收 工作有序衔接.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 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 负担的做法.同时,合理调整
2019 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四、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 进一步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认真落实市、 区 (县) 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切实规范我市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 金征缴、待遇核定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 性、严肃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 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 为成员单位, 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