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3-11-26
10 2018年8月3日 星期五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8月3日(2018 ) 浙0503民初1221号 万培根:本院对原告巴正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8 ) 浙0503民初 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原告巴正荣借款200万元及利息 ( 利息以200万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12%自2017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暂计算至2018年3月16日为18万元) . 本案诉讼费29 890元, 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3民初1218号 万培根:本院对原告上海山正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8 ) 浙05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限你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山正服饰有限公司 货款856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13016 元, 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 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3民初1097号 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凯泉泵业 ( 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8 ) 浙050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 你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5635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 讼费5166元, 由原告负担207元, 你公司负担4959元.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3民初284号 平阳县亿铭纸制品厂、 邱小海:本院对原告湖州昌 盛带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 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503民初284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 你们应给付原告货款24万元, 并支 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5765元, 由原告 负担87元, 你们负担567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782民初11054号 张雷: 本院受理原告龚奎军诉被 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 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92条之规定, 向被告张雷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原告龚奎军诉请: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人民币360000元, 并支付利息损失 ( 利 息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 际履行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 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 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 在本 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 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Crest Waterfall Investment Limited 峰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Crest Waterfall Investment Limited峰源有限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 , 已于2016年12月21日依法转 让给Crest Waterfall Investment Limited峰源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 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 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 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他 相关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 (下称 义务人 )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 Crest Waterfall Investment Limited峰源有限 公司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各 义务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Crest Waterfall Investment Limited峰源 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请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Crest Waterfall Investment Limited峰源有限 公司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 算, 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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