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3-11-28

4 报告期 指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1-5月元/ 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是

2011 年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309 号B座7-8 层,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 投融资、并购、诉讼和仲裁等业务. 本所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丁铮律师和 王鹤律师,二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签字律师联系方式为:办公 电话 025-89660900;

传真:025-89660966,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 中门大街

309 号B座7-8 层.

二、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 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 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 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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