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3-12-13 |
四、 被保险人应遵守法令规定及制造厂商之装配使用规,采取一切合理必要之安 全措施,其所需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保持保险标的物之有效使用状况,以 防止意外事故之发生. 十
五、 本公司得随时派员勘查保险标的物,被保险人应提供本公司要求之任何有关资 料及文书证件. 十
六、 凡有任何变更,足以增加本保险契约所承保事故之危险者,被保险人应立即采 取必要之安全防措施以保障保险标的物之安全 , 并於知悉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 本公司,必要时本公司得变更承保围或调整保险费. 十
七、 要保人或其代理人於订立保险契约时,对所填之要保书及本公司之书面询问, 均应邓得.如有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不陈述其所知之事实或为不实之说 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之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约,倘赔偿金已 给付时,得请求被保险人退还之. 十
八、 本保险契约,得经被保险人要求而终止之. 本公司亦得终止本保险契约,惟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险契约 由被保险人请求终止时,本公司得按短期费率扣除已到期之保险费,将保险费余 额退还被保险人;
本保险契约由本公司要求终止者,未到期部份之保险费,本公 司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被保险人. 十
九、 本保险单之任何变更,非经本公司签批不生效力. 二
十、 本保险契约权利之转让,除因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并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破产 管理人於九十天以内通知本公司者外,非经本公司签批不生效力. 廿
一、 由本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廿
二、 本保险契约未规定事项悉依照保险法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