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4-01-16 |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昌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一并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 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ZHONGCH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中昌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59)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1)持续关连交易;
(2)重选执行董事;
及(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中昌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封面页所用专有词汇与本通函 「释义」 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页至第12页.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13页.浩德融资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4页至第23页,当中载有其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 股东所提供之建议. 中昌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星期四)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 香港夏U道18号海富中心1期24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SGM-1页至第SGM-2页.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大会,务请 阁下尽快按随附代表委任 表格所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在任何情况下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 於48小时将之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i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13 浩德融资函件
14 附录一 ― 拟於股东特别大会重选连任之董事履历
24 附录二 ― 一般资料.2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SGM-1
1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独立财务顾问」 或 「浩德融资」 指 浩德融资有限公司,一间根と捌诨跆趵 进行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6类 (就机构融资 提供意见) 及第9类 (资产管理)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 法团,其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项目管理主协议及 四饨兄灰 (包括年度上限) 向独立董事委 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年度上限」 指根钅抗芾碇餍樗ㄒ殪督刂炼阋话四晔氯蝗铡⒍阋痪拍晔氯蝗占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铭舟 谘询集团分别应收之最高项目管理费 (不包括增值 税) 金额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昌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 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 份代号:859)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全体并无於项目管理主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利 益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分别为洪嘉禧先生、刘怀镜 先生及黄世达先生) 组成之董事委员会,成立目的 乃就项目管理主协议及四饨兄灰 (包括年 度上限) 之条款进行审阅及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