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1-31 |
每年一季度,组织由区领 导小组、代理银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 度运营情况综合评价.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 式的非法集资.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政府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 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政府监管部门报经市推进小组、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对 其停止试点. 1.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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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经市推进小组认定,严重违反《实施办法》等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 、 《实施办法》 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金融 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2月2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