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4-02-13 |
9、规划相容性 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周公路
5 号9号厂房,根据昆山市锦溪镇总体规 划,项目位于工业集中区,房产证用途为厂房,随着昆山锦溪镇远期总体规划的 调整,该区域规划用途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但土地用途根据规划调整的具体实 施尚有一个过程,考虑到实际情况,避免厂房由于闲置而浪费土地资源,同时企 业昆山市吉玛包装厂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 的搬迁.因此,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在不新建、扩建厂房的前提下同意昆山市 吉玛包装厂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周公路
5 号9号厂房进行生产(见附件:昆山市 锦溪镇人民政府说明、企业承诺书).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 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0、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订),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 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 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 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流域
一、
二、 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 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6 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 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项目无含氮、磷污染物生产废水外排,厂 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 条例(修订) 》 (2018 年5月1日起实施)要求.
7 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原有污染情况. 本项目所租用的厂房未出租给医药、化工、电子等大型污染企业,无重金属 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的污染等污染问题. 因此,没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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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气象、水文、植被、生物多样 性等) :
1、地理位置 昆山位于东经 120°48′21″―121°09′04″、北纬 31°06′34″―31°32′36″,处于江苏 省东南部、上海与苏州之间,是江苏的 东大门 ,浦东的 连接站 .北至东北与常 熟、太仓两市相连,南至东南与上海嘉定、青浦两区接壤,西与吴江、苏州交界. 东西最大直线距离
33 公里,南北
48 公里,总面积 921.3 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 占23.1%.312 国道、沪宁铁路、沪宁高速公路穿越昆山境内.
2、地形地貌 昆山属长江三角洲太湖平原,地势平坦,自西南向东北略呈倾斜,自然坡度 较小,地面高程多在 2.8-3.7m(吴淞高程) .境内北部为低洼圩区,中部为半高田 地区,南部为滨湖高田地区.地表土层为黄褐色亚粘土,土层厚度约为 1.0m.第 二层为灰褐色粉质粘土,土层厚度约为 4.0m. 从地质上讲,该区域位于新华夏系第二巨隆起带与秦岭东西向复杂构造带东 延的复部位,属元古代形成的华夏地台,地表为新生代第四纪的松散沉积层. 根据 中国地震裂度区划图(1990) 及国家地震局、建设部地震办(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