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4-02-13

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 害化方式处置库存 POPs 废物. 2.1.2 美国危险废物管理与贮存管理现状 美国在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提出危险废物的概念,70 年代,累计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问题达到了顶峰,因此,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美国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的核心法律 基础是《资源保护回收法(RCRA)》 (以下简称 RCRA ) .美国 RCRA 建立了美国固体 废物管理体系,以保证在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

通过废物回收和利用 回收能源和自然资源;

减少或消除固体废物的产生;

保证固体废物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无 害的条件下得到控制.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全过程监管制度的总体趋势是减量化,包括 需要管理和控制的有害废物数量, 同时也包括减少分散的现场的废物管理设施的数量.

2001 年,美国危险废物管理的两大系列制度是跟踪制度和许可制度,强调每个有毒废物相关企 业(大源及处理处置企业)都必须获得一个识别号码,通过统一格式的转移联单实施从摇篮 到坟墓地系统管理,处理、贮存、处置企业必须获得许可.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 危险废物产生者,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建立了美 国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安全焚烧/填埋的管理程序.

4 2.1.3 欧盟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目标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但由于经济与环 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欧盟在致力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还采取各 种措施协调各成员国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换言之,欧盟已经将区域环境政策和法律的一体 化作为己任.在欧盟不断充实的环境政策和法律中,危险废物管理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和 重视的领域.尽管在目前,欧盟的废物管理政策和法律仍非完美,但它具有自己鲜明的特 色.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欧盟的废物管理目标非常具体和明确;

第二,欧盟 的废物管理思想发展很快,确保了欧盟的废物管理政策和法律具有先进性.在废物管理方 面,目前主要涉及废物填埋、废物焚烧方面的法律等. ①关于废物焚烧指令 在关于废物焚烧的指令(2000/76/EC)中,该指令的目标是尽量防止或限制焚烧或 联合焚烧企业排放至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并尽量防止或限制污染排 放对人类健康的威胁风险.并制定严格的操作条件和技术措施, 以达到在欧洲共同体制定 焚烧设施排放限值,使欧洲废物指令(75/442/EEC)顺利实行.该指令针对焚烧线、废物 燃料、空气输送系统、余热锅炉、尾气处理设施、残留物和废水处理装置、清洗装置、自 动控制系统,以及记录和监测装置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提出任何焚烧场在未获得许 可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焚烧或联合焚烧经营.在申请和许可方面,指令中规定了应提供焚烧 场方式设计、配备以及操作要求,焚烧废物的类别、热能利用、残渣处置、焚烧处理能力、 检测方法、申请变更等条款,对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以及许可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该 指令对废物发送与接收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内容包括运送和接收废物过程中应采取的必要 的防护措施,废物核准所涉及的废物的产生信息、废物的特性、废物接收过程所涉及的其 他相关文件等.在焚烧设施运行操作方面提出焚烧设施运行的焚烧水平、焚烧工艺条件要 求,并对感染性危险废物焚烧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设施操作人员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 进行了规定.另外,该指令对焚烧尾气、废水、残渣的处理处置、焚烧的监测以及技术评 估、汇报和行政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②关于废物填埋指令 在关于废物填埋的指令(99/31/EC)中,首先提出,危险废物一定要到危险废物填 埋场进行填埋、非危险废物填埋场一定要用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非危险废物,对可填埋 废物和不可填埋废物,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废物的填埋处置作出了规定.在该指令中,欧 盟除要求各成员国对废物填埋实行许可制度以及定期报告制度外,还对废物填埋过程提出 了技术要求.内容包括填埋场的选址、防渗漏措施、土壤和水体保护、空气污染控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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