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4-03-12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4)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6 (5)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中介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

(6)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7

第二节 问询函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第

1 条: 公司

2012 年增资引入国有股东中新创投,几次非同比例增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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