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4-03-14 |
2019 年5月26 日上证科审(审核)[2019]181 号《关于华熙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 询函》(以下简称 第三轮审核问询 )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 或 华泰联合证券 )作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发行人 、 申请人 或 华熙生物 )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与华熙生物、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师 )、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申报会计师 、 验资机构 ) 对贵所的第三轮审核问询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第三轮审核问询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对《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修改 楷体、加粗 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的回复 8-1-2 目录问题 1.3 问题 2.14 问题 3.59 问题 4.73 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的回复 8-1-3 问题
1 关于福瑞达生物科技请发行人:(1)进一步披露采购粗品进行生产加工和 自行使用发酵方法生产,产品在质量、效果、成本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披露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种方式生产的原材料产品的具体数据;
(2)明确披露发行人 是否为福瑞达生物科技的最主要客户,发行人的采购占福瑞达生物科技销售的 占比情况;
(3)披露 未来发行人将逐步减少对福瑞达生物科技的采购 的原 因是发行人更多向替代供应商采购,还是发行人自行生产相关产品;
(4)明确 披露发行人向福瑞达生物科技的采购价格与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存在的具 体差异,结合商业逻辑、发行人自产成本等因素分析发行人认为价格公允的充 分性;
(5)披露发行人与福瑞达生科及其关联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 发行人说明:(1) 相关协议未对发行人每年的采购量作出强制性要求 、 在协议有效期(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采购数量(不少于25 吨)和采购单价方面做了具体约定 两项描述是否存在矛盾;
(2)存在采购数 量限制的情况与 未来发行人将逐步减少对福瑞达生物科技的采购 的描述是 否存在矛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进一步披露采购粗品进行生产加工和自行使用发酵方法生产,产品 在质量、效果、成本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种方式生产 的原材料产品的具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