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4-03-24

(二)保险费用的结算. 保险费用由采购人按车辆保险合同与定点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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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车辆定损、维修等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采购人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项 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 案等理赔服务.

(四)定点保险统计报表的报送. 十

二、定点保险的权益保护

(一)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保 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同 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 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十

三、违规处理

(一)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如果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各采购当事人均可以向采购 人投诉: 1.不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费和不按承诺的条款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不按定点保险采购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不在规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投诉事项一经查实,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 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岑溪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 点采购业务.

(二)各采购人在定点保险机构及规定的险种范围之外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属未依照政 府采购法及条例规定实施采购,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保险费用. 非定点保险机构不得在本文件规定的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内承保岑溪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 用车保险服务.如发现非定点保险机构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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