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4-03-27

4 com)向工程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 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 质证明资料、相关方之间的协议等(见附件 2).工程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 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 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 正资料并提交. 6.1.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工程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见附件 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 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营业执 照(三证合一);

(3)以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 为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以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6)不应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的其他情况. 6.2 型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合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委托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 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 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指定实验室应有效落实国家认监委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有关要求, 当认证委托人具备规定的条件时,应积极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6.2.2 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 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防火材料产品 NCFE-RZXZ-04:2018

5 6.2.3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

3 要求. 6.2.4 试验项目及要求 防火材料产品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 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 按附件

3 要求执行. 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 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 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2.6 型式试验报告 工程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7).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 申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 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试验 结果.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 工程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指 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6.3.1 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 检查要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 5) . 6.3.2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按本实施细则规 定,也可为文件审查及后续活动.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 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 CCC 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 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6.3.2.1 文件审查 检查组长应按工厂检查准则及工程中心制定的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文 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应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防火材料产品 NCFE-RZXZ-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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