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4-03-27 |
1 发布日期:2018 年4月实施日期:2018 年4月发布机构:南京海关
1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南京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核准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 核准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 1.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2.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 令第
181 号) 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一条
四、受理机构 详见南京海关网站.
五、决定机构 详见南京海关网站.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申请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 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通过 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二)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 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危 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 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4. 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 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 急救药品 和设施;
6. 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 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 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 理操作规范等;
7. 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 技术培训档案 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 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 人员数量应能 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9.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 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 件: 1. 申请从事 A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除应当具 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理 B 类资质
3 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 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 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 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2. 申请从事 B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除应当具 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 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 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3. 从事 C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除应当具备申 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 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