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04-09

9 月30 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 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 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 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 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 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 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 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2 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 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 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 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 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 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 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 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 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 市场.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早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 ,由所在地中储 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 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 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 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 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 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 2.5 分(含县内集并

3 费) ,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 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 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 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 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 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 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

12 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 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 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 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要每 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 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一个 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 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 动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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