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4-04-13

4 的情形. (3)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否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出资 金额是否应在资源使用费收入中扣除,若不扣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1、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不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 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关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的 《合作协议》 , 《合作协议》 中未约定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 根据合资公 司出资各方签署的《投资人协议》 ,各出资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对合资 公司进行出资,各投资方按承诺的出资金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时《投资人协议》中亦未约定投资的先决条件与技术加盟业务有关.

2、对合资公司的出资金额不在资源使用费收入中扣除,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从《合作协议》和《投资人协议》的相关约定来看,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主要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的设计技 术、制造技术和施工技术,以及未来在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研 发的新技术以及绿筑 VI 标识系统,同时授权其在合资公司范围内使用,授权许 可的范围与合作方及合作方的其他关联方无关.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 第十八条对使用费收入金额的规定,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 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不需要扣除合资公司的出资金额,公司对授权使用现有的公 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的设计技术、制造技术和施工技术,以及未 来授权期限内在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研发的新技术以及绿筑 VI 标识系统在合同金额中进行分摊,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符合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报告期内,公司已与合作方成立秦皇岛精工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投入

30 万元,当期确认的投资损益为-21.3 万元.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是 否明确退出方式或分红方式,如何确保此类投资有回报,公司是否还向合资公 司提供其他资金支持或担保,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长江 长江精工钢结构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5 报告期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绿筑已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合作方成立合资 公司秦皇岛精工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投资人协议》规定, 浙江绿筑承诺投资 2,000.00 万元,占比 10%.截至

2018 年末,浙江绿筑已实际 投入资本30.00万元, 结合考虑到浙江绿筑在合资公司董事会中派驻

1 名董事 (共5名董事) ,形成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 相关规定,浙江绿筑对上述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2018 年度,该合资 公司净利润为-213 万元,按照投资占比 10%计算,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为-21.30 万元. 根据《投资人协议》的相关约定,明确了退出方式及分红方式:出资人按投 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并可以转让;

出 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为了加快合资公司盈利,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除授权使用装配式建筑成套产品体系外,还提供包括设计、采购、制 造工艺及工程管理培训、品牌推广等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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