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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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烟台市公安局(通知 ) 烟公通〔2011〕57 号 关于修订《烟台市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 分局, 直属分局, 烟台港公安局, 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结合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省厅出台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新的《烟台市公安 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共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 法行为、违反毒品管理的违法行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的违法行 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单位安全防范违法行为、其 他治安违法行为、出入境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消防违法行 为、边防违法行为等十部分.

现将该《标准》印发你们,同时通 过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 请予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

2 - 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7 年11 月15 日市局制定下发的《烟台市公安局行政处 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自即日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3 - 目录第一部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34 条)4) 第二部分 违反毒品管理的违法行为(10 条)21) 第三部分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的违法行为(44 条)25) 第四部分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违法行为(53 条)47) 第五部分 单位安全防范违法行为和处罚(10 条)70) 第六部分 其他治安违法行为(42 条)73) 第七部分 出入境违法行为和处罚(16 条)90) 第八部分 交通违法行为(20 条)97) 第九部分 消防违法行为(14 条)118) 第十部分 边防违法行为(5 条)130) -

4 - 烟台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部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34 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 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 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 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 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价值

300 元以上的,或 毁坏重要文件、资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人 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的;

3、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

2 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 情形的;

4、在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 离开,影响恶劣的;

5、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8、以丢弃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 -

5 - 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9、在省、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 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 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在省、设区的市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 行为,不听劝阻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 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 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情形:

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 果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采取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等行为扰乱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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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干扰选举的;

3、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秩序的;

4、以其他方式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 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 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采取暴力、威胁、结伙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聚众实施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较重后果的;

(四)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五)造成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混乱的;

(六)不听民警及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实施的;

(七)因违反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 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影响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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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尚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积极悔改,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组织或积极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多次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三)多次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 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五)使用器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六)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任意 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

300 元以上的;

(七)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八)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九)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

70 周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寻衅 滋事行为的;

(十)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 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造成后果较轻且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8 -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或者对正常运行 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二)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 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的.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 危害的;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 统受到破坏或者造成后果的;

(三)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四) 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造成后果的;

(五)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 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9 -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 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 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五分之一;

(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主动、全部交出的;

(二)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盗窃、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 设备、 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造成损失较小的;

(二)经劝阻及时纠正的;

(三)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 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10 -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四)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

2 处(个)以上的;

(五)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 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客观表现: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2、超过核准人数的;

3、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场地建筑不坚固, 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

4、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 员无法疏散、逃离现场的情形等.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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