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04-28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 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 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 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 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8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 的具体办法;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 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 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 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 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9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 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 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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