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4-04-30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 办发[2010]25 号)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 .

为规范和加强财 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 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 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 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 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 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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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 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 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 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 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 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 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 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 吨标准 煤以下、

100 吨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2 吨标准煤以上(含) ;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 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 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 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 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 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 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

240 元/吨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

60 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 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3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 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 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 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 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 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 方.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 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 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 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 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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