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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
采行确定提拨制,雇主应为适用劳基法之劳工(含本国 籍、外籍配偶、陆港澳配偶、永久居留之外国专业人才) 按月提缴不低於劳工每月工资 6%之退休金或保险费,以 个人退休金专户制为主、年金保险制为辅. 雇主 负担 劳工退休准备金采弹性费率,以 事业单位每月薪资总额之 2%至15%作为提拨基准.雇主系於劳 工退休时,始按劳工工作年资计 算退休金数额,故雇主应提拨之 退休准备金金额较难估算. 退休金提缴率采固定费率,雇主负担成本明确.提缴率 不得低於 6%. 劳工 负担 劳工毋需负担. 劳工毋需负担(劳工在其每月工资 6%围内可以另行个 人自愿提缴退休金,自提部分得自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 总额中全数扣除.) 收支保 管单位 台湾银行(信托部) 劳保局/保险公司 年资 采计 工作年资采计以同一事业单位 为限,因离职或事业单位关厂、 歇业而就新职,工作年资重新计 算. 工作年资不以同一事业单位为限,提缴年资不因转换工 作或因事业单位关厂、歇业而受影响. 退休 要件 劳工工作
15 年以上年满
55 岁者、工作
25 年以上或工作
10 年 以上年满
60 岁者,得自请退休;
符合劳动基准法第
54 条强制退 休要件时,亦得请领退休金. 新制实行后,适用劳退新制之劳工年满
60 岁,即可向劳 保局请领退休金,提缴年资满
15 年者得选择请领月退休 金或一次退休金;
未满
15 年者,请领一次退休金.另选 择适用年金保险制之劳工,领取保险金之要件,依保险 契约之约定而定 选择适用新制前旧制年资之退休金:劳工须符合劳动 基准法第
53 条(自请退休)或第
54 条(强制退休) 规定之退休要件时,向雇主请领退休金. 领取 方式 一次领取退休金 领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退休金 计算工作年资前
15 年每
1 年给
2 个 基数.第16 年起每
1 年给
1 个 基数,最高总数以
45 个基数为 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
满半 年者以
1 年计 . (基数按退休前
6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个人退休金专户制: 1.一次退休金:一次领取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累积 收益. 2.月退休金:个人退休金专户累积本金及收益,依 金生命表,以平均余命、利率等因素计算每月应核发 退休金金额定期按季发给. 年金保险制: 领取金额,依保险契约之约定而定. 特色 1.鼓励劳工久任. 2.单一制度,较易理解. 1.劳工退休金可累积带著走. 2.扩大适用围. 3.劳工得自愿提缴并享税赋优惠. 4.退休金有最低保证收益. 5.遗属或指定请领人可请领死亡劳工之退休金. 6.仍得请领资遣费. 7.提缴率明确,利於企业估算退休金成本. 制表日期: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