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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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区人社发[2018]4 号 关于开展

2017 年度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年检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 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滨州市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各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及时间 年检范围:2017 年12 月31 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年检时间:2018 年2月至

2018 年4月.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按照审批 -

2 - 机关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

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 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超范围办学;

年培训规模等情况.

(二) 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包括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

教学(实习)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 管理等项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

(三) 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包括各专业教师队伍的人数、 学历、 专业技能等级结构;

任课教师上岗资格情况.

(四)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的情况;

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配 置情况;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教材、培训计划、规定学时开展培 训活动的情况.

(五) 学籍管理及技能鉴定情况. 包括培训学员学籍档案管理, 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职业名称、鉴定人数等情况.

(六)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

(七)2017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登记证或财政票 据是否齐全.

四、年检要求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连续两年未开展培训;

2.发布虚假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的;

3.未办理或出示已失效的相关证件或财政票据的;

4.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5.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业务主管 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拒不接受实地评估或实地评估为不合格的;

-

3 -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或注册内容有变更未办理 相关手续而继续办学的;

8.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发生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10.未及时按规定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 11.对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导致联系不上,或不 接受年检的,视同自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

(二)检查为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

检查为不合格的限期 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 要求的,撤销其办学资格.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办学的可主动向 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检查结果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通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区属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对照年检内容及要 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安排相关 人员做好迎检工作.

五、年检材料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年检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滨州市滨城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申报表;

(2)年度自查报告.各学校应在 年检内容 中所列项目逐 一进行对照检查,并形成书面年度自查报告,包括办学基本情况、 办学经验体会、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等,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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