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6-12 |
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 SHOUGANG CONCORD GRAND (GROUP) 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30) 须予披露之交易 与滕州东方订立之租赁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南方租赁与滕州东方订立租赁协议,,
南方 租赁已同意将该设备租赁予滕州东方,为期三年. 由於租赁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根鲜泄嬖虻 14.07 条一项或多项之适用百分比 率超过 5%但低於 25%,故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 14.33 条所载之通知及刊发公告规定.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南方租赁与滕州东方 订立租赁协议,,
南方租赁同意将该设备租赁予滕州东方,为期三年. 租赁协议 订立租赁协议之日期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交易之订约方 出租人: 南方租赁;
及 承租人: 滕州东方,首长宝佳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钢 帘线.就董事在作出一?合?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滕州东方 及其实益拥有人根鲜泄嬖蛑ㄒ宀⒎潜竟局?人士.
2 交易事项 根饬扌,南方租赁将租赁该设备予滕州东方,为期三年. 租赁款项 租赁协议之本金额为人民币 70,000,000 元(相当於约港币 82,740,000 元),租赁 之年利率固定为 5.13%.利率乃经由订约各方?考现?市场利率后,按公平原则 磋商而协定.滕州东方将於租赁期内按季度支付租赁款项. 滕州东方须向南方租赁支付租赁手续费人民币 2,100,000 元(相当於约港币 2,482,200 元),手续费分三期支付.首期於起租日前五天内支付,第二及第三 期分别於起租日的第一及第二周年支付. 承租人之购买权 在租赁协议之租赁期结束时,滕州东方有权按象徵式购买价人民币1,000元(相 当於约港币1,182元)购买该设备. 先决条件 租赁协议之完成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a) 本公司已按上市规则之要求获得其股东有关租赁协议之批准(如适用);
及(b) 首长宝佳已按上市规则之要求获得其股东有关租赁协议之批准(如适用). 倘任何先决条件未能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达成,则租赁协议终止, 而租赁协议下任何一方概不得根饬扌橄蛄硪环教岢鏊鞒セ虺械T鹑位蛞 务. 担保 滕州东方之控股公司首长宝佳已同意就滕州东方在租赁协议项下之全部债务作 出担保. 首长宝佳之主要股东首钢控股已同意就租赁协议向南方租赁提供没有约束力的 安慰函.
3 滕州东方须於租赁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天内向南方租赁支付人民币7,000,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8,274,000元),即租赁协议本金额之10%,作为滕州东方履行租 赁协议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将用於冲抵最后一期租赁款项. 该设备 南方租赁将向滕州东方购买该设备,该设备为钢帘线生产设备.购买该设备之 代价为人民币 70,000,000 元(相当於约港币 82,740,000 元),此乃南方租赁经参 考该设备之估值约人民币 137,889,120 元(相当於约港币 162,984,940 元)后,由 南方租赁与滕州东方按公平原则磋商而协定.购买该设备之代价将由南方租赁 以内部资源支付. 订立租赁协议之理由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物业投资 及管理之业务. 租赁协议乃於南方租赁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租赁协 议将令南方租赁於三年租赁期内赚取融资租赁收入总额约人民币8,157,893元 (相当於约港币9,642,630元),即租赁手续费人民币2,1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 2,482,200元)加融资利息收入净额约人民币6,057,893元(相当於约港币7,160,430 元)之总和. 由於李少峰先生,?顺生先生及?健民先生可能被视作於租赁协议中拥有利 益,所以他们均自愿就建议批准租赁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其余董事均认为 租赁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由於根鲜泄嬖虻 14.07 条,有关根饬扌槟饨兄灰字幌罨蚨嘞钍 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低於 25%,故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并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33 条所载之通知及刊发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以下词汇将具有下列涵义: 「本公司」 指 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证券於联交所主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