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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0 Z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552-2018 代替 GB 3552-83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ship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1-16 发布 2018-07-01 实施 发布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3
5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4
6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6
7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7
8 监测要求.7
9 实施与监督.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船舶垃圾分类
9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 防治污染, 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 置制造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 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3 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1.按照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属性,修改标准名称;
2.调整标准适用范围,增加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
3.按水域和船舶类别,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 制要求;
4.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增加 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 、总氯(总余氯) 、总氮、氨氮和总 磷等污染物控制项目;
5.收严船舶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SS)和耐热大 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
6.调整船舶垃圾分类的规定,更新了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7.明确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监测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2-83)废止.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农业部渔业 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镇江海事局、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水产 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12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含有毒液体物质的 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 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 护水上人员生命安全所必须的临时性排放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禁 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等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