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4-06-15 |
c)Z 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较小、限制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 3.9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waste water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3.10 船舶垃圾 garbage from ships 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具体内容 见本标准附录 A)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附则 I、II、 III、IV、VI 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
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3.11 危害海洋环境物质 substances harmful to marine environment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V 的实施导则(MEPC.219(63)决议)中 规定的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3.12 最近陆地 the nearest land 与所在位置最近的领海基线. 3.13 接收设施 reception facility 接收船舶污水和垃圾的设施,包括水上接收设施和岸上专用接收设施. 3.14 建造 construction 制造船舶活动已完成安放龙骨或类似阶段的工作.类似阶段是指装配量至少已达到 50t 或全部 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 1%.
4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 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按表
1 规定执行.
4 表1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污水类别 水域类别 船舶类别 排放控制要求 机器处所 油污水 内河
2021 年1月1日之前 建造的船舶 自2018 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 4.2 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021 年1月1日及以后 建造的船舶 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沿海
400 总吨及以上船舶 自2018 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 4.2 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400 总吨 以下船舶 非渔业 船舶 自2018 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 4.2 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渔业 船舶 (1) 自2018 年7月1日起至
2020 年12 月31 日止, 按本标准 4.2 执行;
(2)自2021 年1月1日起,按本标准 4.2 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含货油残 余物的油 污水 内河 全部油船 自2018 年7月1日起,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沿海
150 总吨及以上油船 自2018 年7月1日起,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在船舶航行中排放, 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油船距最近陆地
50 海里以上;
(2)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
30 升/海里;
(3)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货油总量的 1/30000;
(4)排油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150 总吨以下油船 自2018 年7月1日起,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4.2 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2 规定执行,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表2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石油类(mg/L)
15 油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
5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2018 年7月1日起,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以及
400 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
15 人及以上的 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别按 5.1.1 和5.1.2 的要求执行. 5.1.1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 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