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4-06-24 |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见前附表. 2.2 供应商――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采购人―― 见前附表. 2.4 公章――指供应商的行政章,不接受加盖其他印鉴(如合同章、投标专用章、有序 号的章等印鉴)的响应文件. 2.5 天(日)――指日历天.
3、合格的供应商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 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 记录. 3.2 符合 采购项目要求 条件,承认本谈判文件所有内容. 3.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的规定.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6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 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 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谈判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任何情 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5、谈判文件的构成: 5.1 谈判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谈判程序和合同条款.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竞 争性谈判采购公告、谈判须知、采购项目要求、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响应文件格式. 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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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个工作日前 按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函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 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给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对已发出的谈判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已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按原谈判文件获取方式 获取该澄清或者修改. 6.2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构成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7、语言文字与计量单位 7.1 响应文件均以中文印刷,中文以外的文字应附以中文译文,中外文不符时,以中文 为准. 7.2 响应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在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函、报价表、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辅助资料表、规划方案、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9、响应文件的编制 9.1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编写,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 内容可列备注栏. 9.2 响应文件正本必须按要求在规定处签字或盖章. 9.3 响应文件中不应有加行、涂抹或改写.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4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数量见前附表.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9.5 响应文件应按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装订要求见前附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