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4-07-19 |
根据 潍政字[2014]82 号文件,经建设项目集中审批小组研究和签批,经研 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项目总投资 1296.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法人代表吴理庆.项目占地面积 92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978.29平方米,其中办公区126平方米,生 产车间2268平方米,冷库640平方米,速冻间546平方米,食堂及宿舍 1071平方米,其他配套建筑327.29平方米.新购置冷风机、拔毛槽、 浸蜡池、电麻器等生产设备122台(套).项目可形成年屠宰肉鸭1200 万只的生产能力. 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 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达标排放并能满足总量控 制要求,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 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 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严格按照审批工艺和审批范围组织生产.
3、 项目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 清污分流, 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 项目电麻用水及液氨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项目产生的废水包
2 括屠宰加工废水(主要包括浸烫、脱毛废水、脱腊冷却废水、产品清 洗废水、预冷废水)、地面、设备冲洗废水、蒸汽冷凝水和生活污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经乐港第一冷藏厂厂区沉淀池沉淀后,经污水管网排 入昌乐县红河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排放,排放确保满足《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A等级标准及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标准要求. 项目必须严格落实防渗处理,不得造成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4、重视和加强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采 用乐港红河热电厂通过的蒸汽进行加热,不得新上燃煤(燃油)锅炉. 项目生产过程须密闭.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车间、待宰棚及固废 暂存间产生的恶臭气体及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 生产车间及固废暂存间产生的恶臭气体经 "排气管道收集+活性炭 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 P1 排放,排放确保满足《恶臭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及表
2 标准要求. 待宰棚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治理后排放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项目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 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排放应确保达到《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 放标准》(DB37/597-2006)中的要求,并设置独立烟道,油烟排气 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附近建筑物顶 1.5 米.
5、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以及减振、隔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 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6、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 和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鸭粪鸭毛混合物经收集后用作农田堆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