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4-08-20 |
3 第一份总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A) 本公司;
及(B) 首钢集团 标的事项 本集团将向首钢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士供应福山产品,及首钢集团及/或其联 系人士将向本集团供应首钢集团产品. 定价条款 第一份总协议之定价条款将按公平原则基准以一般商业条款根铝性蚶 定: (i) 参考相同或大致类似产品之现行市价,并计及市场上所提供可资比较订 单数量及质量之相同或大致类似产品之价格;
(ii) 倘上文 (i) 项并无足够之可资比较交易,则按向独立第三方就可资比较数 量之相同或大致类似产品所提供/向独立第三方取得之可资比较一般商 业条款厘定;
及(iii) 倘上文 (i) 及(ii) 项不适用,则参考一订约方先前供应类似产品之平均价 格,并按有关订约方向独立第三方所提供之可资比较一般商业条款厘 定. 年期 第一份总协议之年期由第一份总协议日期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付款条款 第一份总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付款条款将按不会逊於独立第三方给予本公 司之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4 上限金额 第一份总协议於协议年期之交易金额将不会超过下列最高金额(扣除增值税 (「增值税」)): 人民币千元 供应福山产品 76,900 购买首钢集团产品 4,000 第一份总协议之上限乃根兜谝环葑苄槟昶谄诩湓て谙蚴赘旨偶/或其 联系人士销售之福山产品及预期向首钢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士购买之首钢集团 产品而厘定. 第二份总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A) 本公司;
及(B) 首钢集团 标的事项 本集团将向首钢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士供应福山产品,及首钢集团及/或其联 系人士将向本集团供应首钢集团产品. 先决条件 第二份总协议订约各方之责任须待独立股东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批准第二份总 协议及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后方可作实. 倘第二份总协议之先决条件未能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订约各方 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获达成,第二份总协议将告终止,而订约各方概 无权享有第二份总协议项下或关於第二份总协议之任何权利或利益,亦毋须承 担第二份总协议项下或关於第二份总协议之任何责任.
5 定价条款 第二份总协议之定价条款将按公平原则基准以一般商业条款根铝性蚶 定: (i) 参考相同或大致类似产品之现行市价,并计及市场上所提供可资比较订 单数量及质量之相同或大致类似产品之价格;
(ii) 倘上文 (i) 项并无足够之可资比较交易,则按向独立第三方就可资比较数 量之相同或大致类似产品所提供/向独立第三方取得之可资比较一般商 业条款厘定;
及(iii) 倘上文 (i) 及(ii) 项不适用,则参考一订约方先前供应类似产品之平均价 格,并按有关订约方向独立第三方所提供之可资比较条款厘定. 年期 待第二份总协议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第二份总协议之年期为截至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 付款条款 第二份总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付款条款将按不会逊於独立第三方给予本公 司之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上限金额 第二份总协议於协议年期之交易金额将不会超过下列最高金额(扣除增值 税): 截至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 人民币千元 供应福山产品 870,000 1,310,000 1,510,000 购买首钢集团产品 50,000 52,000 54,000 第二份总协议之年度上限乃根炯庞胧赘旨偶/或其联系人士之过往交 易金额以及对福山产品及首钢集团产品之预期需求增长而厘定.